美國南加州江西同鄉會會章

(始設於1994年, 2012年3月24日通过修正案)


一、名稱:

二、會址:

本會暫以會長指定之(Southern California 美國南加州)地址為會址,然理事會有權決定永久會址或更改會址。

三、宗旨:

本會為一非營利之社團法人其宗旨如下:
  1. 促進同鄉間之聯絡與情感。
  2. 聯繫接待國內江西省市領導鄉親來訪及互動。
  3. 輔導及協助同鄉及同鄉子弟求學及就業。
  4. 集合同鄉力量以爭取及 維護同鄉之權益及福祉。
  5. 促進同鄉與在地社團間之關係交流與互動。

四、會員資格:

凡出生, 成長, 居住,就學, 就業, 家庭背景與江西省有關聯或熱愛江西,贊同本會會章之鄉親, 均得加入為本會會員。

五、會員權利、義務與會費:


會員有參加本會活動,享受本會福利及服務之權利,有列席 理事會、出席大會, 行使選舉、被選舉及罷免之權利。 本會為非營利性之社團不收會費,但接受會員,理事及各界之捐款及辦活動時收取之活動費用。

六、組織:

  1.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每兩年召開一次,會員大會選舉理事不超過四十人組織理事會,理事任期兩年,連選得連任。大會休會期間理事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。
  2. 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長、會長、監事長各一人;理事長、會長、監事長,根據實際需要,各邀請和任命副理事長、副會長、副監事長2至5人,任期兩年,理事長、會長、監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為限。
  3. 理事長負責大會、理事會議之召開及主持;會長掌理會務活動,對外代表本會,綜理會務及主持各項工作會議.下設秘書、會員、財務、活動、聯絡、公關六組,各設 組長一人,理事長、會長並可依實際需 要設立特別小組。由理事長、會長就會員中提名任命,任期兩年。監事長負責督導、協調、指正、建議理事長、會長行事不當之事務。
  4. 本會設顧問諮詢委員會,由歷屆卸任會長、理事長、監事長組成。由最新卸任之會長、 理事長、監事長擔任共同召集人,提供會長、理事長、 監事長經驗傳承及同鄉會重大決策事務之建議。
  5. 理事會下得設立會章委員會,委員由理事長就會員中提名任命或由理事會推舉, 任期兩年。

七、職權:

  1. 大會職權:大會得通過及修正會章,選舉及罷免理事會理事,決定本會重大事項。
  2. 理事會職權: 討論及議決同鄉會重要決策及會務。
  3. 理事長職權:召開大會、理事會,向大會及理事會負責,會長缺席時得代行其職權。
  4. 會長職權:綜理會務,召開主持工作會議,對外代表本會。
  5. 監事長職權:負責督導、協調、指正、建議理事長、會長行事不當之事務。

八、選舉:

  1. 本會選舉及各項決議事項,均以會員投票總數之簡單多數為通過。
  2. 每屆理事中出缺時,由會長、 理事長任命者遞補之,不再另行補選。
  3. 罷免理事長、會長、監事長需得理事會全體出席理事三分之二多數同意。

九、屆期:

由該年四月一日至第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。